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含华侨团体或者个人,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偿向国家或者集体捐赠款物,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福利等事业,修建公路、桥梁及用于发展工农业生产的行为。

捐赠人,是指提供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

受赠单位,是指接受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