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收据,登记入账,实行专项管理,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赠的款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