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七条有效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坐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坐落位置和楼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