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