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