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