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为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