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