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