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四章 鉴证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委托人要求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负责价格鉴证的机构或者复核裁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进行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并将结论书送达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