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自荐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自荐名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