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安措费)。 煤矿企业应按煤炭销售额的4-6%提取,非煤矿山企业应按该产品销售额的3-5%提取。 大、中型矿山企业的安措费可自行提取,专户存入银行。小型矿山企业的安措费应专户存入当地银行,并由当地安监部门监督使用。 安措费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