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或者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变更使用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