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