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十四条有效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