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