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华侨回国在本自治区定居的,可以由下列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一)原籍地;(二)直系亲属所在地;(三)与华侨订立扶养协议的非直系亲属所在地;(四)购买、自建住宅所在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