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归国华侨联合会依法参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归侨、侨眷代表人选的推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侨、侨眷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侨务工作机构和集中安置归侨单位的领导班子适当配备归侨、侨眷干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