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挪用、截留、抵扣、私分安置归侨的农、林场专项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拖欠安置归侨的农、林场专项经费的,由有关部门限时核拨。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惩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