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归侨、侨眷对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其出境的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的,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之前,所在单位或者学校除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行为外,不得令其腾退住房、退出承包责任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