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在本自治区内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大中专院校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报考自治区内各类学校,统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报考高中、初中、职业中学或者技术学校的,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照顾。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学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和照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