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归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费。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和入住福利院、敬老院条件的归侨、侨眷,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