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按下列比例确定农业投资:

(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三以上;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省财政当年增收部分要划出百分之十以上用于农业;

(三)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以上;

(四)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占技术改造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前款(一)项规定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包括水利、小水电、滩涂围垦、农村邮电、农村道路、农村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支农工业的贷款贴息,不包括城镇、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供水、供电设施及农用工业等基本建设投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