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并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确保财政预算内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