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对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可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