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亡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恢复生产必须在消除现场危险因素后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