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矿山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组织报告。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