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应当有管理安全生产的机构或者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可以联合建立或者与建立上述组织的矿山企业签定救护、急救合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