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矿山的爆破作业,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施放大爆破,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爆破说明书,经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同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