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四条已废止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采、掘、剥作业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主要设备的使用应当制定操作规程。非国有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发给《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没有取得或者被吊销《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不准生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