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