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自治县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逐年加大投入,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同时统筹整合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重点投入贫困村、贫困群体,适当支持非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农户发展增收产业。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