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的水文规划,组织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文专业规划应当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