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水文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危害水文监测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等;

(三)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

(四)其他影响水文监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