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水文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危害水文监测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二)种植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等;(三)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四)其他影响水文监测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