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水文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为水文基本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水文测量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以内区域;无堤防的河道,其保护范围为水文基本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和两岸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区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