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水文观测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水文机构会同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合理确定,需要增加的用地,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