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审定、储存工作,保证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代表性、一致性。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属于国家秘密的水文资料,其使用范围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伪造水文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