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第十二条有效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