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因专门业务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需要在基本水文测站增加专用监测项目的,由使用资料单位提出要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