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龙川江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未经龙川江管理机构同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排污许可证。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应当将城镇污水逐步纳入截污管网处理,并不得新设置排污口;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