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量分配及调度第二十九条已废止龙川江水量分配方案,由龙川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涉及县级以上水量分配以及向流域外调水的,由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县(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