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龙川江水量分配方案,由龙川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涉及县级以上水量分配以及向流域外调水的,由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县(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