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区域内的河道治理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