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二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预申请批准文件后,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在1年内、小型规模矿产资源在6个月内、小矿矿产资源在3个月内,履行完项目立项或企业设立等审批手续,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