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于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