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八条有效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体后,可以依法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