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与扶持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业机械作业联合体、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协会等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农业机械作业经营户,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