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因农业机械产品销售、维修、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