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国家、行业和省没有规定强制性质量标准的,按照推荐性质量标准和农艺技术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约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