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有效我省其它地区古民居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1949年以前1911年以后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居的保护,可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