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我省其它地区古民居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1949年以前1911年以后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居的保护,可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