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一切破坏性使用古民居的行为。县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古民居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